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
试点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市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6〕108 号),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海外营销载体,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认定,试点项目是指由我市相关企业布局在境外重点市场,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集配、线上线下(O2O)展示营销、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的跨境电商海外营销载体。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为项目投资或运营主体;
(二)通过自建、租赁或联营方式,在境外重点市场设立的公共海外仓,为5家以上相关业务实绩纳入我市统计的企业提供服务;
(三)申请单位为规模企业,拥有必要的资金、专业管理团队和配套服务设施,海外仓累计投入(含租金、设备费用等)达到200万元,仓储(含展示)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
(四)具有自主研发或第三方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可对海外仓库存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熟悉建仓国相关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六)年度相关业绩达到1000万元,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简介(500字以内),内容包括:海外仓基本情况,业务开展、建设资金投入、营业收入和取得成效等情况;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如:赴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租赁合同等(如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
(五)相关投入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及付款凭据等,如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
(六)服务对象清单,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外贸业绩纳入我市证明材料;
(七)与公共海外仓建设相关的其它材料(海外仓照片等)。
第五条 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并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三)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公示、发布试点认定名单。
第六条 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或考核一次,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取消认定,申报或组织考核时间以市商务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对经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第八条 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市商务局做好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试点项目运营主体定期向市商务局汇报项目运行状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南京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