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ﻪ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以下简称《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目的是规范技术出口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一次《目录》修订是在2008年,距今已有10年多时间。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科技实力和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根据国际惯例及时调整《目录》势在必行。
本次《目录》调整先后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学界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
一是删除微生物肥料技术、咖啡因生产技术、核黄素生产工艺、维生素发酵技术等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二是删除新城疫疫苗技术、天然药物生产技术、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备和加工技术、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信息安全防火墙软件技术等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三是新增农业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术、绒山羊繁育和品种培育技术、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航空航天轴承技术、激光技术等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四是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涉及农作物繁育技术、水产种质繁育技术、化学原料生产技术、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航天器测控技术、空间数据传输技术、地图制图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真空技术等领域。
【政策问答】
问:技术出口如何界定,具体包括哪些形式?企业如果出口限制类的技术,需要如何进行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等其他方式,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技术出口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自由类技术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备案,限制类技术进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2007年起,商务部已将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许可权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必须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如果准予许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目前南京市商务局受江苏省商务厅委托负责办理南京地区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备案工作,相关企业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向南京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备案业务。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