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093/2025-65486 | 信息分类: | 商贸、海关 / 公示公告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2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章 项目;商务局;流通体系;验收;商贸;资金;试点城市;财政局;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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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商务局、财政局,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8日
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的支持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试点资金管理遵循“分类多元、保障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按照省惠企财政资金“一平台直达企业”“一件事”要求,试点资金涉及的项目申报、立项和资金拨付等,全程在我市“宁企通”综合惠企服务平台公开,实现资金直达快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试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建立省市统筹指导、属地着力推动、项目单位紧抓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建立项目库,组织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监管、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下达试点资金;配合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监管、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指导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为市商务局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区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征集申报、初审、日常监管和项目验收;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配合区商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初审、项目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为区商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五)项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并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评价和验收等工作,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商务领域平台数据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对项目提供全过程管理和专项咨询服务,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动态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出具相关过程性和成果性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对照重点任务清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南京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举措落实,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托盘、果蔬周转筐等物流载具使用率,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带托运输。支持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改善居民消费环境。支持加快新设施布局,发展智慧物流,推广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消费成本。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支持市级完善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支持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米面、油、肉、蛋、菜、奶、方便食品等),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集约化配送中心等提升流通保供服务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支持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支持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与改造,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支持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支持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具备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功能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企业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发展现代供应链。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加快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加快品牌连锁、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支持新建、改扩建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符合商务部绿色分拣中心标准的综合型绿色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建设标准化回收网点、设置智能回收箱。支持以乡镇为重点,结合区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试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市商务局建设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按成熟度建立动态完善项目储备,提高项目可行性。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第八条 根据商贸流通项目特点和需求,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财政支持方式:
投资补助:通过评审遴选优质项目,按项目的有效投资额给予最高4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2000万,采取“预拨加清算”方式。项目启动后,向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监管账户预拨补助资金,再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清算财政资金“即审即结”,完工一个项目清算一个项目。
贷款贴息:对入库项目实际发生的有效投资贷款利息,按照年化利率给予最高2个百分点贴息,最高补助不超500万,采用“直达快享”方式兑付财政资金,无需企业申报。即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库中企业申报符合试点方向的贷款合同,审核后组织承贷银行办理贷款贴息。贴息资金预拨银行,由银行直接抵扣;企业如提前还款,退还贴息资金。
第九条为鼓励加快新技术应用、新业态培育、新设施布局,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模式。对于“三新”项目以及商贸流通重点投资项目,可通过“适当提高补助比例,联动支持方式”加大补助力度。
第十条充分用好我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央转移支付动态监管系统积累的财政奖补大数据,建立商贸流通试点建设项目资金查重机制,以下方向项目不予重复安排:
(一)近3年已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项目。
(二)近3年已获中央基建投资项目。
(三)近3年已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项目。
(四)近3年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等。
对已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适当支持,累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投资额奖补比例和金额上限。
第十一条 试点资金不得用于:
(一)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二)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四)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或关系不大,不符合《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支持方向的项目。
(五)企业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六)网络流量、企业自建数据平台的研发及人员投入等项目。
(七)其他相关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试点资金实行绩效全过程管理,市商务局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绩效目标,上报对应上级部门,在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以此作为试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审计、监理等机构,全过程参与项目管理、决策监督,加强在资金项目确定前、实施过程中及验收等关键节点进行审核,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同时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试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试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试点资金。
第十五条获得试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商务局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项目检查、统计监测、绩效评价等工作,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试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试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试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试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试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用完即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结束为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有序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经企业申请、区级初审、项目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入库,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具体实施细则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条 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督导、验收等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开展督导检查、中期考核、验收、绩效评估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同时应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 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形成试点项目的闭环管理;牵头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牵头开展项目评审、项目动态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商务部门组织做好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验收、整改、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配合市商务局开展项目评审、项目动态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区财政部门配合好区商务部门相关试点工作。
(三)区商务部门: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推荐本区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配合开展项目调度工作;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项目的初步审核;具体实施属地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配合区商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初审、项目验收、属地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试点工作。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落实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并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评价和验收等工作,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各类项目监管相关工作。
(六)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对项目提供全过程管理和专项咨询服务,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动态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出具相关过程性和成果性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主体申报的项目应是位于南京市内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项目申报主体应在南京市内经营;
(二)有独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与试点支持方向紧密相关的建设项目;
(五)项目奖补内容和资金参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管理;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正在申请各级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扶持的项目应明确表述相关情况,并及时通报资金申请进展。项目分期建设的,同一期项目应没有享受相关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等重复性扶持。申请材料上应明确体现分期建设情况、资金申请情况及获得扶持情况。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市商务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各区商务部门按照征集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级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同步开展实地核查并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域的行业专家等,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遴选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实施条件、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供应链完整性和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同时对评审项目进行重复支持审查和实地考察等,并出具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情况拟定支持项目。
(四)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公开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确定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
第八条 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应包括: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建设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还应包括项目所属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支持方向、是否重复性支持等。
(三)项目正式运营后,对该项目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四)其他相关必要内容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试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经各级商务部门审核批准。由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至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同意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研究制定关于督导工作的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定期召开督导组会议。
第十一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加强对项目执行进度的调度,及时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至区政府协调解决;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资料归档,做好项目的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重点总结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
第十三条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报告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并于每月3日前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将上个月度项目进展情况表报第三方机构,汇总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项目实施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上述终止项目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涉及预拨资金应按规定予以退还,如未及时退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市商务局按照“完工一个项目、清算一个项目”原则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或达到申报指南规定的进度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验收资料不符合验收规定、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应对照项目申请报告,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查验、集中答辩、专家组会审等程序形式进行,有关资料要逐一核对原件和实物。
第十六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二)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明细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
(四)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凭证,企业应提供验收时期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六)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并附文字说明;
(八)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备案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验收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将有关验收情况及项目实施总体成效形成正式验收报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结束为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