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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093/2026-12676 信息分类:    商贸、海关 / 公示公告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6-02-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2026年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宁商发〔2026〕1号 关 键 词:    补贴;资格;智能产品;商务局;数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家电;报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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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商发〔2026〕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优化‘两新’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安排,按照《江苏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苏商流通〔202626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组织开展2026年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现印发活动实施细则,请各相关单位和广大消费者按照细则参与活动。


南京市商务局 

2026213




2026年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

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实施细则

为规范开展2026年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经营主体合规参与、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对象。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消费者,收货地址须在江苏省内。消费者购买补贴商品仅可用于个人自用,严禁以谋利为目的转卖。

第二条 活动时间。本次活动自202611日至20261231日,按照“资金总量控制、合理把握节奏、确保全年实施”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补贴范围。按照全国统一的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洗烘一体机)、电视(含投影仪、激光电视)、空调(含嵌入式空调、家用中央空调)、热水器(含壁挂炉、小厨宝)、电脑(包括台式机、笔记本电脑)6类家电产品,以及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含平板类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给予补贴。参与补贴的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须有商品条形码和SN码。家电能效或水效标准参考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国水效标识网发布的产品能效、水效信息。

第四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补贴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其中,家电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数码和智能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产品最终销售价格是产品扣除销售主体、电商平台等各类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格。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抵减补贴计算基数,不影响消费者享受补贴。

第五条 补贴方式。本着“总额控制、均衡使用、先购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按照“资格领取、资格绑定、购买商品、补贴立减”的方式实施。在本市领取补贴资格的个人消费者本人通过活动参与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商品时,补贴资格经商品购买渠道的资格认证系统绑定后,可通过实体门店的收款设备,或在线上平台选择可核实付款人身份的支付渠道完成付款,于订单支付环节享受立减补贴,线上线下消费享受同等补贴力度。补贴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须保持一致。

第六条 资格设置。按照支持实体零售发展、保障农村居民享受补贴政策等要求,区分线上、线下模式,分设补贴资格。线上资格和线下资格独立发放,不能混用。消费者可按需领用单独品类补贴资格,补贴使用后对应品类的补贴资格同步核销。

第七条 资格领取。线下购物的消费者可通过参与活动的支付服务机构APP等渠道进入补贴活动页面领取补贴资格;线上购物的消费者可在参与活动的线上平台补贴活动专区领取补贴资格。同一品类限领一个资格,线上、线下不可重复领取。已在南京以外地区领用某品类补贴资格的消费者,无法在本市领取对应同品类补贴资格。

第八条 资格解绑。如消费者已于某参与渠道领取绑定补贴资格,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可自愿更换其他参与渠道,需在原领取绑定渠道解绑补贴资格后,重新领取补贴资格。参与渠道不得无故锁定补贴资格。

第九条 交付验证。已支付的补贴商品应尽快完成交付配送,送货截止时间为2027124日。参与补贴的数码和智能产品交付前,消费者应配合销售主体完成所购商品的激活操作,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拍摄激活后的商品照片,并将相关信息和照片上传至活动平台核验留存。参与补贴的家电产品交付时,消费者应配合销售主体采集SN码、拍摄相关照片(笔记本电脑还须拍摄屏幕点亮照片)上传至活动平台核验留存。

第十条 退货处理。补贴商品订单支付或交付完成后,如需退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消费者和销售主体双方同意,按照消费者补贴立减后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原路返回”方式办理退款,退货截止时间为2027131日。退货退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仍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的,相应补贴资格即时恢复使用;已超出补贴资格有效期的,消费者需重新按活动要求申领补贴资格参与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参与企业。鼓励各类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按本细则有关要求申报。市商务局将动态公布审核通过的活动参与企业名单,持续更新。

(一)参与企业确定。补贴活动参与企业范围,按程序通过遴选确定。经审核符合补贴活动参与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和能力,参与政策实施。

(二)参与企业责任。补贴活动参与企业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参与企业可自主实施促销举措,提供让利优惠。应按照活动补贴范围报送拟参与活动的产品信息,经审核比对通过后,严格按照备案产品进行销售,不得搭售或捆绑售卖套装商品。

2.按要求接入市级补贴平台,及时准确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不得无故停止、延期报送、采用离线数据包报送或间歇性大量补传数据,以确保补贴数据归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规律性,实现交易数据实时上传、闭环可追溯,积极配合跨部门监督核查。

3.如实申报商品序列号(SN码),已激活SN码的设备不得再次销售,严禁“一机多卖”。认真履行价格承诺,如实报备销售价格,不得虚报价格,不得“先涨后补”、变相涨价,不得使用虚假或易产生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交易,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等方式销售补贴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波动应符合市场规律,如遇特殊情况上调售价,应提前报备并提供佐证材料。

4.自主加强风险防范,有效防止骗补、套补行为,及时准确报送销售订单、商品SN码等数据。加强商品销售监测,做好异常收货地址管控,及时核查处理补贴产品收货地址大量重复或包含异常字符等情况,严防“黄牛”囤货与套补骗补行为。

5.规范开具发票,每件补贴商品须单独下单、支付及开票。严格执行“一个资格、一件商品、一份订单、一次支付、一张发票”的对应原则。发票内容应符合活动统一规范要求,票面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商品销售价格,发票抬头为消费者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发票内商品信息的品牌、品类、型号、数量、单价等要素信息须齐全完整,并备注交易时间、订单编号、补贴金额、实付金额以及数码和智能产品的SN码、IMEI码等核验所需信息。

6.利用信息技术、核验身份证件信息等手段严格履行消费者身份真实性核验,确保补贴资格领取、使用为同一人。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APP账号或其他个人信息。不得虚构订单、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开、拆分发票等,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7.具备废旧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回收能力,兼顾产品售新与收旧,主动提供送新收旧一站式服务。鼓励销售企业联合生产、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对消费者购新并交旧给予适当优惠。

8.开展分众化、多维度宣传,提高活动公众知晓率。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二条 参与企业监管。补贴活动开展期间,市商务局综合评估企业情况,及时补充、动态调整参与企业范围。对符合征集条件的企业,经遴选程序后,纳入活动参与范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终止并取消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其申报的相关企业参与资格,进行资金清算。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视情采取风险提示、约谈、暂停活动参与资格责令限期整改、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取消活动参与资格等方式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活动规定,不完全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存在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行为的。

2.虚假销售、篡改数据、伪造证明材料等套取补贴资金的。

3.未尽职履行风险防控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的。

4.对存在补贴资金管理安全风险、突破活动补贴范围及标准规定、违反补贴数据上传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参与企业退出。参与企业自愿退出补贴活动,应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终止其活动参与资格,清算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额度管理。为保障补贴活动有序开展,补贴资金按照年度专项资金总量控制、逐月均衡使用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核销。参与企业将补贴活动产生的交易订单信息,通过系统传输方式,按照时间要求报送至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市商务局在活动开展期间预先进行滚动核销,依据预核验结果向参与企业预拨付政府应承担的财政资金。活动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2026年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及自身职能配合实施。

第十七条 咨询投诉。消费者和相关经营主体需要咨询本次活动的相关政策,对相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和建议的,可拨打市商务局活动热线025-68539576、南京市12345政务热线,或直接联系参与活动的支付服务机构(建行生活:95533,云闪付(含支付宝及微信):95516)、电商平台、销售主体。

第十八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结束。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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