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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试行)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6 16:0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本级财政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有关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遵循“依法、客观、透明、公正”原则。 

  四、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范围:我局收到并落实下拨或委托财政部门直接下拨给企业的专项资金。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适宜公开公示和涉及保密内容的专项资金除外。 

  五、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前和项目安排资金拨付前。具体内容有: 

  (一)组织项目申报前 

  1.申报具体条件及要求 

  2.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安排资金拨付前 

  1、资金扶持项目 

  2、项目建设内容 

  3、资金扶持方式和资金安排情况 

  六、公开公示形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开公示。 

  七、公开公示时间:资金申报在申报前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资金安排在拨付前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有关处室工作职责 

  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负责提供本处室申报安排的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由本处室安排或推荐安排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由财务处统一对外进行公开公示。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应对其提供公开公示的信息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填报《南京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申报表》。凡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公示的专项资金一律不得下拨。 

  九、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设立统一监督、举报电话:68539351,联系人:顾宏卫。 

  十、意见的受理:局纪委监察部门收到认为需要核实的举报意见,项目安排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向局纪委监察部门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由局纪委监察部门统一向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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